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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活垃圾集中转运、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规定

生活垃圾集中转运、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;

(二)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、废气、废渣、粉尘等,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、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;

(三)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专业化验机构,对生活垃圾、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,并建立检测档案;

(四)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,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,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;

(五)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,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、报表以及相关情况;

(六)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;

(七)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、宣传设施,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、访问;

(八)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。

生活垃圾集中转运、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,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、运输单位改正;拒不改正的,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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